每逢周末、节假日,游乐园成为许多家长“遛娃”休闲的“心头好”,然而在沉浸式体验游乐园带来的欢乐刺激时,也要遵守安全管理规定,防范其间存在的安全隐患。近日,闽侯法院审结了一起在游乐园游玩受伤引发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2023年6月22日,大强携妻子、女儿前往某亲子主题乐园游玩。在园区内游玩“火山攀岩”项目时,原本的蒙蒙细雨转为了中雨,在设备顶端的大强欲从滑梯滑回地面,因滑梯坡度较大且设备湿滑,被工作人员劝阻拦下。而后,大强未遵从工作人员“从软梯攀爬而下”的引导,却从设备围栏中间空隙处钻出,沿光滑区域滑至地面,滑行过程中撞上裸露在外用以固定设备的钢管后受伤。事故发生后,亲子乐园工作人员未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大强的妻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将大强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大强的伤残程度为九级伤残。因与亲子乐园经营者、项目承保保险公司协商赔偿未果,大强向法院提起诉讼。
闽侯法院经审理认为,大强在“火山攀岩”项目顶端区域时降雨量较大,项目设备已经完全被雨水打湿。大强经工作人员劝阻放弃从滑梯滑下后,未遵从引导却自行从围栏空隙钻出滑下后受伤,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能够预见在湿滑区域从顶端滑行而下可能发生的危险,对自身安全未尽到合理谨慎注意义务,大强应当对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亲子乐园经营者在雨天开放具有较高湿滑风险的户外项目,未向游客充分提示项目风险性,项目顶端围栏较大的空隙、固定设备的钢管等亦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在大强受伤后,工作人员也未及时送医救治,亲子乐园经营者应当对事故的发生承担次要责任。故法院判决大强承担60%的责任,亲子乐园经营者承担40%责任。大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本案现已生效。
经营措施千万条,安全保障第一条。游乐园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积极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对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及时排查并消除;若经营场所内发生安全事故,要及时反应,合理应对,尽到管理、救助义务。家长带孩子外出游玩时,在妥善看护孩子的同时也要对自己参加的活动有准确判断,保护好自身人身安全。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来源 | 闽侯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