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楼法院:没有出借银行卡走账 男子仍涉“掩隐罪”获刑
以个人名义申请贷款后,再由他人还款,福州男子叶某却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获刑。原来,他明知上家为网络犯罪活动提供结算服务,仍然通过“以款换款”的操作来牟利,进而成为电信网络诈骗分子的“帮凶”。
“没有出借银行卡用于走账,又能赚取手续费,我觉得应该不会犯法,于是就参与了进去。”叶某说到。2023年4月,经吴某介绍,他操作自己妻子林某的银行账户,通过多个网贷平台进行贷款,并将所获得的款项经由吴某或者自己直接交给了为网络犯罪活动提供结算活动的上家陈某。而陈某(另案处理)则通过别的账户,将涉案资金转账到网贷平台用于归还叶某的借款。
通过这种“以款换款”的方式,截至2024年6月案发,叶某、吴某协助陈某变现多笔资金,而叶某从中获利4000余元。
“和常见的‘掩隐’犯罪行为不同,叶某虽然没有提供银行卡用于转账,但他和吴某明知款项为网络犯罪活动所得,仍然伙同他人予以转移,金额为一万元,其行为均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鼓楼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表示。
鉴于吴某、叶某自愿认罪认罚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经鼓楼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吴某、叶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至一万元不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