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何在2022年4月19日入职福建省福清市某网络科技公司,从事外卖配送工作。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同年7月3日,他在取餐途中不慎摔倒受伤,致使左臂骨折。小何随即向福清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以便以此为依据申请工伤认定并索赔。然而,该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双方应按承揽的民事法律关系处理,驳回了小何主张确认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请求。仲裁被驳回后,小何向福清法院提起诉讼。
2022年12月20日,福清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确认小何在入职期间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以此为依据,福清市人社局为小何作出了工伤认定。但小何原先所在的网络科技公司不认可工伤认定的有效性,对福清市人社局提起诉讼。根据行政案件异地管辖原则,鼓楼法院受理了这起发生在福清市的行政案件。
经审查,小何在公司有考勤记录,接受了公司的管理,如培训、开会等,公司对其收入有奖惩制度,还要求配备统一服装,存在实质性的劳动关系。2024年4月28日,鼓楼法院作出行政判决,认定福清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该网络科技公司请求撤销工伤认定,法院依法不予支持,维持原判。
后小何进行了伤残鉴定,被判定为九级伤残。该公司发起的行政诉讼经异地审理被驳回后,小何继续向福清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今年7月29日,福清法院作出判决,该网络科技公司应支付小何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共计323707元。
来源:央视新闻、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