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24日下午5点左右,小郑放学回家途中,在小区门口从马路(非斑马线)走向人行通道时被物业公司设置路边的铁链绊倒,导致其牙齿磕断。
小郑父母与物业公司就赔偿比例问题发生争执,遂诉至罗源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擅自在马路上设置障碍,虽主观目的是为防止小区门口乱停车的现象,但在客观上妨碍了行人的正常通行,因此造成小郑的人身损害,物业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小郑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已年满11周岁,具备对自己行为性质以及危险性的辨识能力和防范能力,对于未通过斑马线过马路的危险性应当有所辨识和预见,小郑父母亦有责任对其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另外,物业公司设置的障碍物并非事故发生当天刚设置的,小郑对该路段的路况是熟悉的,对障碍物亦应有所预知,但小郑在走路时未尽到正常的注意义务,对障碍物视而不见,对自己受到的伤害存在一定的过错,依法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对于小郑的各项损失酌定由物业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小郑承担30%的责任。
小郑父母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本案中,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者,在公共场所私设铁链不仅给公共场所埋下安全隐患,还要承担导致他人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其次,郑某没有尽到注意义务,郑某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在上下学途中没有做好安全监管责任,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故广大群众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抵制私设障碍物的行为,并且在出行过程中要保持警惕,注意出行安全,发现道路安全隐患时,也要积极向道路管理部门反映,尽可能避免人身、财产损害事件发生,共同营造一个安全、有序、和谐的出行环境。
来源:罗源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