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被告人林某为牟取不法利益,入股福州某电子商务公司,雇佣边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分别负责招商、刷手、财务、物流等,专门从事网络刷单业务。
在接到商户“订单”后,该团伙组织“刷手”根据商家的需求购买其指定商品并支付本金,之后商家发空包裹或小礼物包裹形成物流信息,再按商家要求在其网店内进行虚假好评等,进而获取佣金。商家则通过虚假好评及非真实性交易提升商品的评价、销量、信誉、排名、热度等,提高商品成交量。
根据被告人林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被告人林某与同案人违法所得人民币45万元。
本案中,林某组织团队通过刷单行为呈现的非真实销售状况、营造的虚假客户信誉和口碑,在影响普通消费者购买决策的同时,也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以及其他类似产品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严重扰乱网络市场交易秩序。
在此,也要提醒广大商家,“刷单”是违法行为,通过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品质等手段正当竞争来获得市场的认可,才是发展的长久之道。急功近利,利用“刷单”等不法手段最终损害的只会是自己的商誉,也有可能涉嫌诈骗、不正当竞争等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