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在明知电动车不能进入电梯,不能停放在过道、楼梯间等地方的情况下,仍将电动车停放在案涉地点,其电动车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导致对该楼层电梯间楼道及电梯间造成损害,法院认定被告应对案涉火灾引起的财产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酌定被告应承担损失70%的责任。原告作为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应对其管理的区域进行维护管理,被告将电动车停放进案涉地点后至着火时间隔近11小时,在此期间原告未能及时发现并进行劝阻、搬离电动车,故其未尽完全管理义务,也应对火灾产生的财产损失承担次要赔偿责任,酌定原告物业公司应承担财产损失30%的责任。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该案现已生效。
据统计,90%的电动车火灾案例发生在门厅、过道以及楼梯间等室内场所。这是因为电动车或电池一旦“进楼入户”发生火灾后人员将难以逃生和自救。一方面是业主疏忽大意,甚至有“别人可以停我也可以停”“哪里就那么容易火灾”等从众心理和侥幸心理;另一方面是物业管理不到位,未对小区业主消防安全知识做好宣传教育,对电动车违规停放行为未及时制止和纠正,疏于管理。为了避免悲剧重演,各方都应尽到相应的责任。
作为电动车用户,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电动车,在日常使用中,要摒弃侥幸心理,规范充电及停放,及时发现并排除车辆故障及安全隐患。作为物业公司,要规范合理设置电动车充电及停放场所,杜绝电动车违规停放、入户充电等行为,并加强充电桩、消防通道等日常管理,否则,物业公司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只有小区居民和物业齐抓共管,共同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营造“人人都是安全员、处处都是安全岗”的氛围,小区才能真正成为宜居、和谐、安全的小区。
冯仁涛
来源:晋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