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17日,某村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同意进行农业综合旅游开发。2014年9月29日,该村委会与某置业公司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并报县政府获原则同意。此后,某置业公司向村委会缴交了土地承包使用费并投入开发。但部分承包户与某置业公司、村委会矛盾频发导致开发停滞。部分承包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案涉合同无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村委会召开了村民代表大会并表决同意,承包合同层报镇、县政府同意,发包程序合法;在村民决议不明确情形下,发包范围应以案涉合同三方测绘图纸为准;村内耕地均已被发包给村民且被生效裁判认定合法有效,故村委会无权再次发包耕地给某置业公司;对双方争议的其他条款,法院均以平衡双方权利义务为原则依法作出效力认定。据此,法院判决:案涉合同中关于承包耕地部分、海域管护使用权及部分的合同约定无效;驳回承包户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