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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福州法院十大典型案例(六)
某农村部分承包经营户与某置业公司、某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经营合同纠纷
2013年8月17日,某村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同意进行农业综合旅游开发。2014年9月29日,该村委会与某置业公司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并报县政府获原则同意。此后,某置业公司向村委会缴交了土地承包使用费并投入开发。但部分承包户与某置业公司、村委会矛盾频发导致开发停滞。部分承包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案涉合同无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村委会召开了村民代表大会并表决同意,承包合同层报镇、县政府同意,发包程序合法;在村民决议不明确情形下,发包范围应以案涉合同三方测绘图纸为准;村内耕地均已被发包给村民且被生效裁判认定合法有效,故村委会无权再次发包耕地给某置业公司;对双方争议的其他条款,法院均以平衡双方权利义务为原则依法作出效力认定。据此,法院判决:案涉合同中关于承包耕地部分、海域管护使用权及部分的合同约定无效;驳回承包户的其他诉讼请求。
近年来,我国大力推行乡村振兴,由政府牵头引资、村委会与开发商签订承包合同的方式,整合农村生态旅游资源,可以实现村民增收、乡村振兴、优化营商等多重社会效益。但少数村民对优化营商政策存在误解、对企业入村存在抵制情绪,易引发群体矛盾。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积极关注案件对当地农村工作的整体影响,与当地党委政府始终保持紧密联系,共同开展协调工作。通过案件的宣导效应,在村民内部形成尊重契约、支持发展的积极氛围,为农村发展营造法治、诚信、文明的人文环境,同时为企业打造公平、有活力的农村市场环境。
来源: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