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内容
2024年度福州法院十大典型案例(八)
2014年,某县交通运输局通过公开招标某公路工程BT项目,某建设公司中标。合同签订前,招标人与中标人就部分条款进行了细化,包括项目公司注册资本分批到位、征地拆迁导致工期延长的补偿、已完工路段回购安排以及争议解决机构变更等,形成了《投资建设回购合同》。该工程于2019年交工验收。2022年底,该局接到举报,称招投标活动中存在合同实质性变更问题,并于2023年对某建设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某建设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被驳回,遂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合同部分条款调整构成实质性变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支持了行政处罚决定。某建设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合同签订后无新的招投标行为,不存在持续状态,应以合同签订时间作为追溯依据,某县交通运输局作出处罚超过法定追溯期限。同时,合同调整条款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导致利益严重失衡,也未排除其他竞标人竞争机会,不属于主要条款的变更;仲裁机构变更系协商结果,不属于争议解决方式的实质性变更。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法律适用错误。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决定。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公平是市场经济的核心要义。在优化营商环境的大背景下,人民法院以司法裁判推动法治政府建设,既要通过合法性审查规范行政行为,又要通过合理性判断平衡政府与市场主体的利益。法院严格审查违法行为发生时间与追责期限起算点,既防止滥用权力,又保护市场主体权益,传递法治政府依法行权的信号。同时,行政机关应尊重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和诚实信用原则,避免对合法行为的过度干预。正如“办好一案,实现治理一片”的目标所示,本案的裁判不仅解决了个案争议,更通过一个案件的审判传导理念,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贡献司法力量。
来源: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