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江法院经审理认为,用户首次使用“扫码骑车”时需要验证身份信息,登录时需勾选“已阅读并同意《法律条款及隐私政策》”,其中包含了《共享电单车租赁服务协议》,该协议对“用户应已具备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用户应为16周岁以上且身体健康的人士)和骑行能力”、“用户账户仅限用户本人使用”等注意条款均作了加粗标注。小郑在事故发生时不满足骑行电单车的法定年龄条件,无法解锁车辆,才使用其母亲账号解锁车辆骑行。因此,出租公司已将相关事项对租车人履行了明确告知义务,对防止不具备电单车骑行资格的人骑行共享电单车采取了必要的措施,故熊某要求出租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不予支持。案涉保单系出租公司为平台用户投保,小郑系借用他人账户解锁使用,非用户本人,不是被保险人,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因小郑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应由其法定代理人即其父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连江法院作出判决。
来源: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