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颁布后
预约合同制度正式确立
买房前签订定金协议并支付定金
是常见的房产交易形式
但从认购到签订正式合同期间
如果买受方与出售方
无法就合同内容达成一致
定金能否退回?
近日
鼓楼法院审理了
这样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23年2月22日,出售方柳先生与买受方丁女士达成一份《定金协议》,约定柳先生收取丁女士定金30万元,双方约定于2023年3月10日之前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并进行交易,双方如不按时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并进行交易,则作违约处理。柳先生若违约,则应退还丁女士已付的定金,并再向丁女士支付违约金30万元;丁女士若违约,丁女士则应放弃收回定金的权利,所付的定金视作违约金。当日,丁女士通过银行向柳先生转账30万元定金。
协议签订后,丁女士多次与柳先生就付款方式通过微信和电话进行磋商,多次就《二手房买卖合同》中的付款方式和交付条件进行修改,但双方始终未达成一致意见。
2023年3月30日,柳先生告知丁女士由于双方无法达成合意,决定解除《定金协议》。丁女士主张按照协议约定,柳先生应将30万元定金退还丁女士并支付30万元违约金。柳先生同意退还定金30万元,但不同意再支付30万元违约金。丁女士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柳先生退还定金3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30万元,柳先生亦提出反诉,请求判令丁女士支付30万元违约金。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丁女士与柳先生签订的《定金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案涉《定金协议》的性质系预约合同,预约合同的意义,是为在诚信、公平原则下继续进行磋商,最终订立正式的、条款完备的本约合同创造条件。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双方未能最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责任归属。本案丁女士与柳先生签订《定金协议》前,虽有对房屋价款支付方式等事项进行磋商,但签订协议时并未对付款方式达成合意。签订《定金协议》后,双方仍对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条款继续进行协商,后因对付款方式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导致合同陷入僵局,最终未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上述协商过程中,柳先生多次与丁女士确认付款细节,丁女士提供不同的付款方式供柳先生选择,多次与柳先生沟通协调付款条件及贷款情况,双方均已尽合理努力进行协商,未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简单归责于任何一方,故法院判决柳先生退还丁女士定金30万元,双方均无需向对方支付30万违约金。
法官表示,目前在日常经济往来中,预约合同已经大量应用。实践中,当事人签订预约合同的原因通常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主观未决事项,如当事人就待决事项的内容暂时无法达成一致,希望未来再予明确;一种是客观未决事项,即当事人存在某种事实、法律上的障碍暂时不能订立本约,履行本约的某种条件尚未具备或者履行本约的时间尚未到来等。
来源 | 鼓楼法院 金晶(民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