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楼法院:精品二手车实为事故车,法院:撤销合同并赔偿损失
好不容易买到的精品二手车,竟发现曾是事故车?
随着二手车交易市场的活跃,因买卖二手车产生的纠纷日趋增多。近日,鼓楼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买卖二手车产生的合同纠纷。
2021年7月,林女士与经营二手车交易的王先生签订《福州市旧机动车买卖合同》,约定林女士以60000元购买大众牌小型轿车一辆,王先生保证车辆可正常合法过户到林女士名下,并保证车辆无重大事故、无泡水、无火烧、无腐蚀;若王先生未如实告知车辆事故情况,林女士可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王先生承担车辆总价20%的违约金及律师费、诉讼费等维权成本。合同签订后,王先生向林女士交付了车辆。
2022年11月,林女士打算将案涉车辆出售时,意外得知案涉车辆并非精品车况。林女士通过微信询问王先生该车辆是否为事故车、泡水车,王先生答复绝对没有泡水,只有小刮蹭,否认是事故车。在林女士要求下,王先生次日向林女士出具了车辆报告,报告显示案涉车辆在2019年曾有水淹车的维修记录,2020年5月发生交通事故,维修更换前保险杠下隔栅,前保险杠支架、前大灯等23个项目,车损金额6000元。林女士认为王先生故意隐瞒车辆真实情况,属于消费欺诈,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买卖合同,退还购车款并赔偿损失。
买卖合同中卖方已明确保证车辆无重大事故,无泡水、无火烧,且卖方保证对车辆状况的陈述完整、真实,不存在隐瞒或者虚假成分。王先生作为专业从事二手车销售业务的主体,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经营者,其对所售车辆的状况未尽审慎核查义务,车辆存在事故及维修记录,其仍对消费者作出精品车承诺。结合车辆的维修价格、维修部件及对交易价值减损的影响程度,可以认定王先生的行为足以致使林女士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购买车辆。故林女士诉请撤销案涉买卖合同并要求返还购车款及赔偿损失,应予准许。
合同撤销后,林女士应将车辆退还王先生。综合考虑车辆使用的折旧情况、维修记录反映的事故程度、王先生的过错程度、林女士因此受到的损失,根据公平原则及对经营者诚信经营行为的规范的考虑,判决撤销案涉《福州市旧机动车买卖合同》,王先生退还林女士购车款54720元并赔偿30000元。
消费欺诈行为通常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行为。
二手车交易具有较强的信息不对称性。普通消费者在购置二手车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对真实的车况往往难以辨别。一般来说,二手车交易中关于经营者欺诈行为的成立须满足以下两个要件,并根据个案具体情况综合判断:一是经营者有故意隐瞒车辆瑕疵或对重要信息故意告知虚假情况的行为;二是经营者隐瞒的信息属于可能影响车辆性能或者对车辆价值产生较大影响,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专门从事二手车买卖的经营者,应当具备高于一般人的专业注意义务,真实、客观、全面地向消费者提供有关二手车的行驶里程、维修记录、交易记录等信息,不得用模棱两可、避重就轻的说辞误导消费者。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负有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真实、全面信息的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遭受经营者欺诈可向经营者主张三倍惩罚性赔偿。
消费者在购买二手车时应当保持谨慎,充分核实所购买车辆的车况,核对好车辆来源、车辆所有权性质、车辆标识及相关证照,是否有维修记录、违章记录等重要信息,并签订正规的购车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诚信履行二手车辆的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欺诈行为,推动二手车市场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