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爱情“投资”还不还?
基本案情
董某(男)与李某(女)曾是恋人关系,恋爱同居期间董某通过现金、转账、出资购买车辆等方式,共计支付给李某545571元,扣除李某已归还的,尚余237295未还。2023年8月双方终止恋爱关系,董某认为,其系基于结婚的目的向李某支付上述款项,现双方已分手,缔结婚姻的目的已不能实现,李某已丧失继续占有款项的理由和法律依据。为此董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返还237295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李某表示,恋爱期间双方处于同居状态,互相转账频繁,除去共同生活开销、金额为“520、1314”等特殊含义的赠与款项等,剩余款项所剩无几,且董某还存在向自己借款、自愿赔偿等情况。故应驳回董某的诉讼请求。
考虑到双方曾是恋爱关系,庭审中双方均不肯退让,通过判决无法真正化解矛盾。为解开双方心结,确保案结事了人和,法官首先从“法理”入手,逐一分析双方的转账记录、购物清单、消费记录,并向双方充分释明,董某为李某购买礼物、转账的前提是基于双方的恋人关系,在特殊节日或者有纪念意义的时刻为表达爱意,主动发送的红包,比如“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添加备注且价值不大的财物,系日常性消费,一般认定为恋爱双方增进感情的一般赠与行为,不应予以返还;但对于恋爱期间的其他大额转账,购买的大额礼品确实超过日常生活消费和恋爱赠与范围的,通常应理解为以结婚为目的或者以共同生活维系身份关系的附条件赠与行为,现双方已终止恋爱关系,该目的未能实现,应当予以返还。同时,法官还从“情理”角度出发,对双方进行背靠背调解,让彼此解开心结,互谅互让,最终,双方当事人成功达成调解协议。至此,该起纠纷顺利化解。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培养感情而送礼或消费的活动,一般应认定为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者双方的共同消费,属于赠与性质。如果发生远超个人收入或消费水平的大额财物赠与通常应结合赠与目的等实际情况,考虑双方的收入、相处时间、经济往来、恋爱状态、导致恋爱关系终止的原因等因素,从而认定是否为附条件赠与。对于较大金额的财务给付,如购车、购房、大额奢侈品等,由于所涉金额较大,其隐含了赠与方为缔结婚姻之目的,系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若最终双方未缔结婚姻关系,则一方占有大额财产失去合理性基础,应当予以返还。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来源:连江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