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郑某表示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名义组建家庭共同生活了一年的时间,且仅收到彩礼15万元并已用于共同生活支出。
一、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一般情况下可以要求对方返还。但有例外,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二、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
可以要求返还。若有短暂同居,尚未形成稳定共同生活的,应扣除同居期间共同消费等费用后返还部分。
三、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
原则上不可以返还。但有两个例外,一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可以要求返还彩礼。这里说的生活困难,并非指因给付彩礼造成生活条件变差,而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的当地最基本生活水平。二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来源:连江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