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博士后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车位加装护栏是否妨碍了相邻车位的正常使用。一方面,相邻权利人应当为对方提供必要的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因此,不动产权利人相互间应给予便利,同时相互负有“容忍义务”。本案中,侯先生为防止车辆被剐蹭,加装“两个护栏”的行为,影响了徐女士的停车便利。另一方面,相邻权的限度为“避免损害”或“最小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通行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故而,相邻权利人在必须使用邻地才能正常使用自己的不动产时,应避免损害或最小损害邻地。本案中,徐女士在使用自己车位时,并未有证据证明其剐蹭侯先生的车辆,符合相邻权的限度。
本案虽属日常生活中的邻里琐事纠纷,却对塑造和睦、友爱、互助的邻里关系非同寻常。邻里关系无小事,理解包容是正道。民法典不仅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更肩负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使命。未来,让我们守望邻里,温暖彼此,让“家门口”的矛盾,化解在互相理解的春风里。
来源:鼓楼法院 金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