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邮寄高价物品时,寄件人通常会购买保价服务为物品上一份“保险”。然而,当物品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毁损时,快递公司往往依据保价条款中的“赔付规则”“免责声明”等拒赔或少赔。那么,寄件人能否要求快递公司承担全额赔偿责任?寄件人又需如何举证,才能获得合理赔偿?近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快递保价引起的运输合同纠纷。
2024年2月,邵先生通过某快递公司微信小程序下单寄送一件寿山石工艺品,并按照50000元填写保价金额。该工艺品在运输过程出现毁损,邵先生向快递公司申请理赔,快递公司认为邵先生并未提供寿山石工艺品的价值证明,仅同意按照同类工艺品的市场流通价格1400元进行赔偿。邵先生称该工艺品系朋友赠送,未在市场流通,无法提供该工艺品实际价值材料,要求快递公司按照保价金额50000元承担赔偿责任。双方无法达成一致,邵先生遂向鼓楼法院提起诉讼。
至于合理的提示、说明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其已经尽到提示义务或者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对于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仅以采取了设置勾选、弹窗等方式为由主张其已经履行提示义务或者说明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其举证符合前两款规定的除外。
在邮寄贵重物品时,寄件人若要购买保价服务,应仔细阅读保价条款的内容,秉持诚信原则如实申报物品价值,并准备好发票、购物单、支付记录等能证明物品实际价值等于申报价值的材料,以免发生纠纷。
快递公司应按照法律规定,主动向寄件人对保价条款履行合理提示、说明义务,而不能仅仅以设置勾选、弹窗等方式敷衍了事,减少“高保低赔”的现象出现。同时,在运输过程中,快递公司应确保物品的运输安全,切实维护寄件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 | 鼓楼法院 林泓帆、林盛浩(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