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人都有麦克风”的互联网时代,一条短视频可能引发病毒式传播,一句言论也可能导致他人社会评价“断崖式下跌”。近日,鼓楼法院审结一起因抖音短视频传播引发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2022年3月起,李某在其名下多个抖音账号发布多条短视频,直指陈某、陈某为法定代表人的甲医院及乙医院存在“骗保”“勾结”“伪造病历”等行为,相关视频迅速引发网友关注、评论和转发。陈某称,视频内容纯属捏造,导致其个人名誉受损、甲医院就诊量下降、乙医院商誉遭受重创。在多次要求李某删除视频未果后,陈某、甲医院、乙医院共同将李某及抖音平台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经济损失。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网络名誉侵权是传统名誉侵权在网络领域的延伸,主要表现为通过网络平台发布或散播侮辱性、虚假的言论和信息,损害他人名誉。
关于李某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本案中,李某在抖音平台发布包含“骗保”等不实内容的视频,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从网络传播特点看,这些视频极易引发公众对陈某、甲医院和乙医院的猜测和误解,降低他们的社会评价,产生负面影响。且目前没有证据证明李某发布的内容属实,因此李某的损害行为与陈某、甲医院和乙医院名誉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行为已构成侵权。
关于抖音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抖音公司作为抖音APP的经营者,系网络服务提供者,案涉视频由李某发布,抖音公司已采取删除视频等相应必要措施避免损失扩大,故无需承担责任。
在确定赔偿金额时,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李某在发布侵权内容时主观过错明显,侵权内容性质恶劣,对陈某造成了精神伤害,对某医院和某公司
权利人发现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应第一时间固定相关证据,如截图、聊天记录等,以便在后续的法律程序中证明侵权事实,并要求平台及时删除侵权信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网络平台应积极监控网络内容,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防止不实信息传播,侵害他人名誉权。接到侵权通知后应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或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避免侵权责任。
互联网时代,人人皆可发声的便利催生了前所未有的表达自由,却也暗藏滥用权利的危机。网络空间绝非法外之地,言论自由应以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边界,肆意宣泄、任意传播不仅背离自由表达的初衷,还成为一把伤人的利刃。唯有将自由表达与责任担当相结合,方能让网络空间真正成为理性交流、价值共创的精神家园。
的正常经营也产生了负面影响。最终鼓楼法院判决李某公开道歉,并向陈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向甲医院和乙医院支付经济损失共计16000元。
来源 | 畅佳佳(洪山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