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住宅楼共有八层16户住户。为改善居住环境,该楼栋三至八层的12户业主一致同意开建电梯,并先后在规划、住建等部门办理完成相关审批及手续。电梯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后,住在一层、二层的王女士、薛先生认为该楼栋电梯影响其通风、采光,要求高层住户予以补偿。双方就补偿金额争执不下,王女士、薛先生遂将三至八层业主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低层业主每户5万元。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方面,案涉住宅楼加装电梯后,低层住户未能享受到便利,反而可能会对其房屋的通风、采光、噪音、升值空间等产生一定影响;另一方面,低层住户对于加装电梯带来的影响负有适度的容忍义务。考量案涉住宅楼市场价值、电梯涉及总户数、楼梯位置间距以及薛先生、王女士自行扩建等因素,最终,鼓楼法院判决三层及以上的住户向一层住户王女士支付补偿款共计6000元;向二层住户薛先生支付补偿款共计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