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小甲(化名)并不具备医疗美容项目主诊医师的资质,但对医美兴趣浓厚,便业余在杂物间经营美容诊所。这家“杂物间美容院”未在市监部门登记备案,也未依法取得设立美容医疗机构的相关批准许可。小乙(化名)因有医美需求,主动联系小甲,双方经协商决定进行除皱、瘦身等项目。在注射“除皱针”“瘦身针”后,小乙身体即出现严重不适。多次就医治疗后,小乙将小甲诉至长乐法院,诉请小甲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假一赔三”责任。
长乐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甲明知自身不具备主诊医师资质、场所也不具备美容医疗机构资质,仍为消费者提供医美服务,属于未取得资质即从事医疗美容服务,构成欺诈。最终,法院判决小甲应当返还小乙进行除皱、瘦身项目的花费,并额外支付费用三倍的赔偿。
因“黑医美”遭受损害,除了可诉请损害赔偿外,也可诉请“假一赔三”。《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中的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分别对医疗美容机构、主诊医师、护理人员的资质做出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假一赔三”条款。不具有资质即提供服务,使消费者不明真相而信赖属于欺诈情形,应当承担“假一赔三”责任。医美机构经营者资质不足、针剂使用不规范等情况时有发生,接受医美服务导致毁容、面瘫等不良后果的情形也屡见不鲜。值此国际妇女节来临之际,提醒广大妇女擦亮双眼,在参与医美项目前注意“三看”,一看机构是否取得执业许可,二看诊疗人员是否具有从业资质,三看选用药物是否违规使用。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但切记要理性对待,避开“美丽陷阱”。另外,未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经营医美机构提供医美服务,情节严重的,可能触犯刑法,须承担刑事责任。
来源 | 长乐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