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越”的“老白茶”遇上职业打假人,如何适用惩罚性赔偿?近日,鼓楼法院审结一起有关“老白茶”的买卖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林某以300元/饼的单价在某茶行购买10饼某品牌白茶饼,不到一周的时间,再次购买10饼,共支付货款6000元。上述茶饼外包装标注了“福鼎白茶 名称:寿眉(茶饼) 原料:太姥山老白茶 产地:福建·宁德·福鼎 净含量:350克 产品执行标准号:GB/T31751 贮存条件:在清洁、干燥、通风、无异味、无污染的条件下贮存 保质期:在符合贮存条件下十五年内饮品最佳 生产商:福鼎市某公司 生产日期:2015年4月”等字样。
收货后,林某随即向鼓楼法院起诉,称该标注的产品执行标准号2016年2月1日才施行,而标注的生产商福鼎市某公司2017年5月22日才成立,案涉“福鼎白茶”虚假宣传,该茶行应按照货款价的十倍向林某赔偿。
法院审理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食品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案涉茶饼标注的生产商的成立时间晚于案涉茶饼外包装标注的生产日期,标注的产品执行标准号也早于该执行标准的实施时间,可以确认案涉茶饼存在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以求高价售卖的情况。茶行作为销售者未尽到法定审查义务,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鉴于老白茶茶饼可长期贮存的特殊属性,而林某又未证实案涉茶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对其造成实际损害,可适当降低惩罚性赔偿标准。林某短期内两次购买案涉茶饼20个,已超出正常生活消费所需,且其近三年在福建省内提起类似诉讼案件高达几十起,存在明显牟利意图,“知假买假”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不应倡导。据此,鼓楼法院判决茶行按照茶饼单价十倍赔偿林某3000元,并退还货款6000元,驳回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食品药品领域,购买者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是假药劣药仍然购买并维权索赔的行为属于“知假买假”。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知假买假者的惩罚性赔偿请求可得到支持。在认定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时,可以综合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等因素判断。若购买者连续购买同一经营者的同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起诉要求对每次购买食品数量单独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按多次购买相同食品的总数,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若购买者连续购买后对每次购买食品分别起诉索赔的,认定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时,将结合“购买频次”及之前诉讼已支持的部分进行综合认定。
依法维权是公民权利,理性监督是社会责任。消费者购物时应仔细核对商品信息并留存凭证,若遭遇虚假宣传、质量问题等,可通过12315热线等正规渠道投诉举报,或依法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法律保护基于生活消费需要的正当维权,对“知假买假”者的有限支持,既打击和遏制违法销售食品的行为,也对食品安全进行保障。消费者切勿将法律赋予的维权权利异化为牟利工具,唯有买卖双方共同恪守诚信,方能构建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来源:鼓楼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