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楼法院: 没有共同签字,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一)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婚姻家庭共同生活或者为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虽然民法典对夫妻债务的“共债共签”问题已作出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繁复多样,在夫妻未共同签字情况下的借款能否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法院对此是如何认定的?
案例一
夫妻一方出具借条,另一方账户收款,成立夫妻共债
裴某、李某于2005年4月6日登记结婚,于2016年6月6日登记离婚。2016年2月19日,裴某向陈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裴某至2016年止共向陈某借款60万元,《借条》同时载明借款期限及借款利息。法院另查明2014年9月26日至2015年6月17日间,陈某及其母亲分别向李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共计60万元。陈某以上述《借条》及银行转账流水为凭诉至法院,要求裴某及李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李某辩称案涉款项系裴某个人借款,其未在《借条》中签字,与其无关,不承担还款责任。
案涉借款发生在裴某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虽没有在《借条》上签字确认,但借款实际汇入李某的银行账户,李某并无证据证明其名下账户系完全脱离于本人并实际由裴某控制使用,且李某将自己名下的银行账户给裴某使用,应当视为对裴某的完全授权。而对于出借人陈某而言,将借款转入借款人配偶名下银行账户理解为夫妻双方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符合常理。故本案可以认定借款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李某应对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银行账户作为个人财产,具备“人身依附性”,随意出借或者授权他人使用个人名下银行账户将有可能引发一系列法律后果。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夫妻一方以自己名义对外借款,同时以配偶方名下账户收取借款的情形十分普遍。债权人向债务人的配偶转账的凭证,不仅可以证明债权人已向出具债权凭证的债务人交付借款,同时还构成债务人的配偶有与债务人共同借款意思表示的初步证据。在该种情形中,夫妻一方将自己的银行账户给配偶使用,应当视为对配偶一方的完全授权,且该授权行为应当认定账户中款项的共有性质及二人均具有使用支配的权利。债务人配偶若无法举证证明其名下账户实际由债务人支配使用,并证明借款并非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的表示,将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
来源:鼓楼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