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由第三人代偿有风险,留存证据很重要–19年福州中院改判案评析-民间借贷纠纷10

改判要点:债权人明确其本人与第三人个人之间并不存在其他经济往来情形,并作该款与本案无关之反驳意见,但其并未就该笔还款系用于归还何笔欠款之事实提交相应证据佐证,结合债务人曾有通过该第三人账户向债权人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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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在担保人处签名但备注“证明确有借50万”能否构成连带保证?–19年福州中院改判案评析-民间借贷纠纷09

改判要点: 1、律师代理费属于当事人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应由债务人承担。 2、借条明确约定担保人应承担的连带保证责任范围,且当事人所作“证明确有借50万元”的备注亦证明其对借款债务知情;其作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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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存在债务及其他往来,如何厘清转款性质?–19年福州中院改判案评析-民间借贷纠纷08

改判要点:由于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除本案借款之外,尚有其他款项往来,而债权人现仍持有作为债权凭证的借条原件,债务人既未在其主张还款的两笔转账之时备注用于归还借款,亦未积极主张收回该等借条原件,故债务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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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段笔录,两审法院不同解释,最终认定诉讼时效未超过–19年福州中院改判案评析-民间借贷纠纷07  

改判要点:根据笔录真正意思,当事人追讨债务应认定为诉讼时效中断,而不宜直接认定为债务人拒绝还款;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主张权利,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  案情简介: 2008年3月23日,债务人郑娟向陈珠英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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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函内容矛盾,则手写内容效力优先于打印部份–19年福州中院改判案评析-民间借贷纠纷04–福州律师原创

改判要点:担保人向债权人出具《担保函》,担保函的主文为打印版,载明“范围为前述《借款协议》约定的本金及前述利息”,但担保人身份证号、名称、落款、日期处为手写的内容,且名称一栏手写“担保人担保本金”,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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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凭借条不足以认定借款金额,需结合转账记录明晰债权总额–19年福州中院改判案评析-民间借贷纠纷03

改判要点:在案证据汇款凭条、银行交易明细、借条等仅能证实债权人以转账方式支付借款20万元,并无证据证明其实际支付其余借款,故借款本金应认定为20万元。 案情简介: 陈泽平以经营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陈强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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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天反转,二审法官依据逻辑及常理认定350万借贷关系成立!–19年福州中院改判案评析-民间借贷纠纷02

改判要点:债权人以年利率50%向社会融资的投资款还未全部收回的情况下,又向债务人无息出借350万元不符合逻辑。借款综合逻辑推理、常理推断、相关证据,可以认定双方将投资款结算后转换为借款已达高度盖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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