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人妻子仅负责日常收取房屋租金,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需共有人追认,否则无效 房屋物业, 法律法务, 法院, 福州中院发布者 福州审判观察网2017年10月11日福州房地产审判观察:共有人妻子仅负责日常收取房屋租金,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需共有人追认,否则无效 案情简介: 台江区佬药洲xx号房屋即诉争店面系原告王佳、刘大海共有。刘大海于1998年去世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