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普通民事主体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事业单位并不享有特权||福州房地产审判观察 2014年, 房屋物业, 日期分类, 法律法务, 法院, 鼓楼法院发布者 福州审判观察网2017年10月26日福州房地产审判观察:作为普通民事主体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事业单位并不享有特权 关键词:房屋买卖拆迁安置房 所有权过户 裁判主旨:事业编制单位作为普通民事主体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即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义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