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期限尚未届满且未有加速到期情形的,股东无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19年福州中院改判案例评析-合同纠纷25  

改判要点: 公司股东虽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但根据公司《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记载,股东出资期限尚未届满,且不存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情形,债权人要求公司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主张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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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凭借据、收条不能证明借款实际支付,代理人无权以此债权抵销代收售房款-19年福州中院改判案例评析-委托合同纠纷01

改判要点:代理人提供的有关委托人的《借款合同》、《借款协议书》、《借款借据》、《收条》等均只有委托人一方的署名,不符合常理。委托人虽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主张未收到代理人的款项,在此情况下,代理人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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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向职工送达《到岗通知书》,并不影响用人单位依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19年福州中院改判案例评析-劳动争议纠纷33

改判要点:《到岗通知书》并非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约定的必经程序,也非《劳动合同法》规定程序,并不影响用人单位依法可以单方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案情简介:2017年3月16日尤凤和小白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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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因公死亡请求赔偿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所依据的“上一年度标准”作何理解?—19年福州中院改判案例评析—劳动争议纠纷12 

改判要点: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八项中的因工死亡补助金是指《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工伤发生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丧葬补助金按照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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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虽在用人单位厂房内工作,并非一定与其建立劳动关系-19年福州中院改判案例评析-劳动争议纠纷11

改判要点: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厂房工作,但其实质系案外人招收的工人,从事生产铁件工作亦与用人单位经营范围无关,且工作场所也是案外人与用人单位建立租赁关系所得,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并未建立劳动关系。本案无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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