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协议》已变更原《房屋买卖合同》,未约定新通讯地址的,原合同约定地址仍可适用 房屋物业, 法律法务, 法院, 鼓楼法院发布者 福州审判观察网2017年10月11日福州房地产审判观察:《补充协议》已变更原《房屋买卖合同》,未约定新通讯地址的,原合同约定地址仍可适用。 案情简介: 2010年4月,鸿运房地产公司(原告)与胡夏(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