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退休后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公司要赔钱吗?| 劳动法库
文 | 余有祜,福建宏岩律师事务所,来源|劳动法库
【案情简介】
林平之于1993年5月开始在华山公司上班,2014年8月,林平之因年满60周岁办理了退休手续。
在职期间,华山公司未为林平之办理社会保险,但2009年1月至2014年8月,林平之每月从华山公司领取了应由单位承担的180元社会保险费用,2014年9月林平之一次性领取了2001年至2008年社会保险费用17280元(每月180元)。
2014年9月24日,林平之委托笔者作为代理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要求华山公司赔偿林平之因未办理社会保险手续而无法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损失人民币148200元(社会保险养老金:950元/月×12个月×13年=148200元)等。
同年9月25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田劳仲案不字(2014)1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主体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林平之不服,遂诉至一审法院。
【争议焦点】
华山公司应否赔偿林平之因未办理社会保险手续而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损失。
林平之认为:华山公司由于没有为林平之办理社会保险手续,造成林平之退休后无法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华山公司应当对其自身的过错给林平之带来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华山公司认为:林平之退休的时候已领取了社会保险费用,当时是经过林平之同意的,林平之也实际领取了该笔一次性补偿款,林平之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因此,为职工参保基本养老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是法律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不能通过合意的方式进行变更。
本案中,林平之、华山公司双方采用由劳动者直接领取本应由用人单位直接缴存到社会保险机构的保险费,而未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社会养老保险手续的行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由此造成林平之退休后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因双方均存在过错,林平之、华山公司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林平之于1993年5月至2014年8月在华山公司处工作,华山公司没有依据法律规定为林平之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现因林平之已年满60周岁,无法办理补缴手续,因此造成损失,华山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林平之要求华山公司赔偿因未办理社会保险手续而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林平之林平之对损失的造成也有过错,应承担50%的责任。
根据《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按最低工资标准的60%发放。2014年度,林平之所在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950元。故华山公司每月支付950×60%×50%=285元。
同时,因林平之林平之与华山公司就基本养老保险达成的合意无效,林平之应返还其实际领取的社会保险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华山公司应于每月20日前向林平之支付因未办理社会保险而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损失285元。(随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而调整);
二、林平之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其领取的29520元退还给华山公司;
三、驳回林平之的其他诉讼请求。
【提起上诉】
一审判决后,林平之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诉讼。
主要上诉理由是:
《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和城镇个体劳动者不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理登记手续的,由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地方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参加;逾期仍不参加的,追办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第四十五条规定:“职工和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由此可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规定,为林平之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是华山公司的法定义务,由于华山公司没有按规定为林平之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后又以养老保险登记手续不能补办为由,一直未给林平之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造成林平之60周岁后无法享受后社会保险待遇,其过错应由华山公司全部承担,林平之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
虽然,从2009年以后到2014年8月,华山公司每个月支付给林平之保险费180元,2014年8月份,林平之已年满60周岁,华山公司再补林平之2001年至2008年养老保险费17280元。但均无法补偿林平之退休后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损失,华山公司应当向林平之全部赔偿因未办理社会保险手续而无法享受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待遇的损失。
最终,本案在二审法官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华山公司应于每月20日前向林平之支付因未办理社会保险而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损失285元。(随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而调整);
二、林平之无须将其领取的保险费29520元退还给华山公司。
【实务评析】
本案是职工退休后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而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案件。双方争议的焦点是:用人单位应否赔偿退休职工因未办理社会保险手续而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损失。
本案一审法院判决支持林平之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损失,却认为林平之对损失的造成也有过错,应承担50%的责任。此判决是否妥当,值得商榷。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在实践中,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补办社会保险手续,或者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但由于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庭或法院通常不予受理。
但由于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劳动者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
只是养老保险必须在达到退休年龄后才能主张和享受,由于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到退休年龄且工作时间十五年以上比较少。通常工作时间较短,达到退休年龄后,已工作过好几个单位,对以前工作过的用人单位,时效是否超过,争议较大。
很多劳动者自已不爱参加社会保险,要求用人单位直接将保险费付给劳动者,而很多用人单位认为只要和劳动者达成合意,直接将保险费付给劳动者,用人单位就不要承担赔偿责任。
其实,按法律规定:为职工参保基本养老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是法律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不能通过合意的方式进行变更。
因此,本案给用人单位的启示:应当及时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让劳动者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否则,用人单位就要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