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刑事审判观察汇编推荐阅读。福州刑事审判观察系专业福州刑辩律师–蔡思斌律师在长期关注、搜集福州及其他地区法院刑事审判实例,并结合自身多年办理刑事案件经验的基础上归纳、编辑、原创,转载而成。:吴志善、徐灵华与福建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方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榕民终字第2573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本案中方淼并非五建公司的职工,五建公司将涉案工程整体以项目承包的方式交给方淼施工,约定方淼为涉案工程的项目承包人,需支付涉案工程发生的一切经济支出包括项目部人员工资、采购工程所需材料、机械设备;并约定涉案工程造价按五建公司与业主单位竣工决算核定造价,五建公司仅收取综合管理费、税费等,上述行为表明五建公司与方淼之间是典型的挂靠关系,方淼系以五建名义承揽涉案工程。
案例12:南充建安劳务有限公司诉四川鑫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2015)高坪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劳务分包特征之一是劳务分包人仅提供劳务,将劳动力物化到建筑物中,而不包含材料、机具及技术管理等工作。而原告建安劳务公司与被告鑫圆建设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机械承包合同载明原告建安劳务公司不仅提供劳务,还负责提供周转材料、机具设备等,不符合劳务合同的法律特征。因此,原告建安劳务公司与被告鑫圆建设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名为劳务分包合同实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原告建安劳务公司不具有门窗等装饰工程资质,并结合贾建雄向鑫圆建设公司缴纳保证金、先后就同一工程以不同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及2011年9月21日承诺的内容,表明原告建安劳务公司与贾建雄之间系借用资质或挂靠经营合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