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刑事审判观察汇编。福州刑事审判观察系专业福州刑辩律师–蔡思斌律师在长期关注、搜集福州及其他地区法院刑事审判实例,并结合自身多年办理刑事案件经验的基础上归纳、编辑而成。诉机关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住福建省。因犯非法侵入住宅、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4月30日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3月10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7年3月31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7年4月15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融检公诉刑诉〔2017〕7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 一、2016年2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某在其位于福清市江阴镇沙塘村一沙场的办公室内,提供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冰壶,容留吸毒人员郑某、严某、“阿某”等三人吸食毒品。 二、2016年3月上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张某某在上述办公室内,提供甲基苯丙胺和冰壶,容留吸毒人员郑某、严某、“明某”等三人吸食毒品。 2017年3月31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福清市江阴镇下石村张厝138-3号的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毒品管制法规,二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六十五条第一款、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自2017年4月15日起至2018年2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张某某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