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判 决 书,福州刑事审判观察汇编。福州刑事审判观察系专业福州刑辩律师–蔡思斌律师在长期关注、搜集福州及其他地区法院刑事审判实例,并结合自身多年办理刑事案件经验的基础上归纳、编辑而成。
(2017)闽0124民初982号
原告:王辉,男,197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
被告:卢方河,男,196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
被告:王振兰,女,196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
被告:吴圣生,男,196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
被告:卢逸芳,女,196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
原告王辉与被告卢方河、王振兰、吴圣生、卢逸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方河、王振兰、吴圣生、卢逸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卢方河、王振兰、吴圣生、卢逸芳共同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其从2016年5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由卢方河、王振兰、吴圣生、卢逸芳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卢方河和王振兰为夫妻关系,吴圣生和卢逸芳为夫妻关系。卢方河和吴圣生以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于2015年2月1日向王辉借款100000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8%计算。此后经王辉多次催讨,卢方河和吴圣生仅还借款利息至2016年4月30日止,借款本金及其2016年4月30日之后的利息至今未还。王振兰和卢逸芳分别作为卢方河和吴圣生的妻子,卢方河和吴圣生的债务是发生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因此王振兰和卢逸芳应负共同偿还的责任。
卢方河、王振兰、吴圣生、卢逸芳未作答辩。
王辉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借条、银行个人账户对账单;申请本院调取了卢方河、王振兰、吴圣生、卢逸芳婚姻登记档案。卢方河、王振兰、吴圣生、卢逸芳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经审查,王辉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依法予以采信。对王辉主张的案件事实依法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卢方河和吴圣生以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于2015年2月1日共同出具借条向王辉借款100000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8%计算,未约定还款期限。同日,王辉通过其中国民生银行的账户转账100000元到卢方河××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账户上。借款之后,卢方河和吴圣生仅还借款利息至2016年4月30日止。另查明,卢方河与王振兰、吴圣生与卢逸芳分别为夫妻关系,该借款为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
本院认为,卢方河和吴圣生向王辉借款100000元,有卢方河和吴圣生共同出具的借条及银行转账凭证为据,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卢方河和吴圣生应负返还之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的规定,王辉主张卢方河、王振兰、吴圣生、卢逸芳偿还借款100000元及从2016年5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王辉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卢方河、王振兰、吴圣生、卢逸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王辉借款100000元及自2016年5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20元,减半收取1410元,由卢方河、王振兰、吴圣生、卢逸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