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福州刑事审判观察汇编。福州刑事审判观察系专业福州刑辩律师–蔡思斌律师在长期关注、搜集福州及其他地区法院刑事审判实例,并结合自身多年办理刑事案件经验的基础上归纳、编辑而成。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闽0124刑初29号
公诉机关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祖桃,男,1977年7月22日出生于福建省闽清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福建省闽清县。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7月4日被闽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闽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2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6月3日被闽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维标,男,1967年9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闽清县,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地福建省闽清县。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10月20日被闽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闽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闽清县人民检察院以梅检公诉刑诉[2017]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祖桃、罗维标犯妨害公务罪、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闽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小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祖桃、罗维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闽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妨害公务。2014年10月16日13时许,闽清县公安局下祝派出所联合治安大队在下祝乡后洋村祠堂发现有人聚众赌博,民警封闭现场并当场查获参赌人员五十余人,在民警清点赌资和取证过程中,聂祖琴(另案处理)带头在祠堂内吵闹并掀翻用于集中存放赌资的桌子,同时祠堂边门被人冲撞开,在聂祖琴带头煽动下,被告人罗维标、曾祖桃参与推搡冲击警察、一起哄抢赌资等暴力妨碍公安机关执行公务,导致部分扣押的赌资被抢走以及部分公安执法人员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陈某、詹善东、黄延烽、刘祥诗、陈朝清、祝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二)开设赌场。2014年10月3日至10月16日期间,被告人曾祖桃伙同聂祖琴(另案处理)在闽清县下祝乡后洋村聂氏祠堂开设赌场,每天参赌人员达10至50余人不等。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宣读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曾祖桃、罗维标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祖桃的行为还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祖桃依法应数罪并罚。建议对被告人曾祖桃、罗维标犯妨害公务罪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幅度内量刑,对被告人曾祖桃犯开设赌场罪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幅度内量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曾祖桃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妨害公务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在庭审中表示自愿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有异议,辩解他没有开设赌场,只是参与聂氏祠堂的赌博,他是赌场的股东,持有一成股份,赌场的最大股东是聂祖琴。
被告人罗维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在庭审中表示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
一、妨害公务的事实
2014年10月16日下午13时许,闽清县公安局下祝派出所联合治安大队在下祝乡后洋村聂氏祠堂发现有人聚众赌博,民警封闭现场并当场查获参赌人员五十余人,在民警清点赌资和取证过程中,聂祖琴(已判刑)带头在祠堂内吵闹并掀翻用于集中存放赌资的桌子,同时祠堂边门被人冲撞开,在聂祖琴带头煽动下,被告人罗维标、曾祖桃参与推搡冲击警察、哄抢赌资等暴力妨碍公安机关执行公务,导致部分扣押的赌资被抢走及部分公安机关执法人员不同程度受伤。经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公安机关执法人员陈某、詹善东、黄延烽、刘祥诗、陈朝清、祝某所受损伤属轻微伤。
二、开设赌场的事实
2014年10月3日至10月16日,被告人曾祖桃伙同聂祖琴(已判刑)在闽清县下祝乡后洋村聂氏祠堂开设赌场,每天参赌人员达10至50余人不等。
认定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聂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0月16日下午13时许,他到下祝乡后洋村聂氏祠堂内参与赌博,该赌局是一个叫“阿县”(聂祖琴)的男子开设的。不久就有公安警察来抓赌。他看到聂祖琴和警察在拉扯,有个外号叫“山东”(罗维标)的参赌男子也与警察吵闹拉扯,并喊“把那个女警察抓出来”,之后就反复去拉扯那个女警察往外拽,“阿桃”等六七个人也在拉扯警察,想把钱抢出来。经相片辨认,证人聂某1指认出“山东”即罗维标,“阿桃”即曾祖桃。
2.证人张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0月16日10时许,他到下祝乡聂氏祠堂内参与赌博,现场有四五十人在参赌。赌局是“后洋县”(聂祖琴)开设的。大约下午14时许,有十几个警察来到赌局抓赌,他看到五妹带头冲击祠堂正门,阿希和“馒头”带头冲击祠堂边门,“后洋县”在祠堂内吵闹,掀翻用于集中存放赌资的桌子,推搡警察,“山东”闹得很凶,在人群中动手推搡警察,去抢警察扣押的赌资,“阿桃”也挤在人群里吵闹起哄。他在人群中不知谁给他一个包,他就递给张陈忠,后来这个包传给了“阿桃”。该赌场是10月16日前一周时间开设的,股东有聂祖琴、“煌弟”、“阿桃”,他们三人早上很早就到赌场,把赌场门打开,收拾好赌桌,安排和招呼人员赌钱,“煌弟”、“阿桃”也有在赌场负责收码钱。经相片辨认,证人张某指认出“阿桃”即曾祖桃,“山东”即罗维标。
3.证人聂某2的证言,证实警察抓赌当天,他在祠堂内冲来冲去骂警察,并与警察发生肢体摩擦,他认识的参与围堵推搡冲击警察的人有“馒头”(陈时沛)、“阿桃”(曾祖桃)、“山东”(罗维标)、厚皮(张某)等人。
4.证人聂某3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0月16日下午,他听说聂祖琴在祠堂赌钱被抓还被人打了,就和聂某2一起去撞祠堂边门,参与撞门还有祝淑希、“馒头”、“阿桃”。进入祠堂后,祝淑希、聂某2、“厚皮”、“山东”、“阿桃”等人将六七个警察围在祠堂角落里,并推搡冲击警察,“山东”还打了一名女警察两下。他看到“阿桃”、“煌弟”夫妇、“馒头”有去冲抢被公安机关扣押的赌资。祠堂赌局是聂祖琴开设的,“煌弟”也是股东。经相片辨认,证人聂某3指认出“阿桃”即曾祖桃、“山东”即罗维标。
5.证人聂某4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0月16日下午,他在聂氏祠堂内看到“后洋县”、阿希、“山东”、宗明、“馒头”、“阿桃”和溪源男子张某参与起哄推搡警察,目的是为了抢走警察扣押的赌资,被围在角落的一名女民警被“山东”用拳头打了几下。经相片辨认,证人聂某4指认出“山东”即罗维标。
6.证人聂某5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0月16日下午,警察到聂氏祠堂抓赌时,他也参与了冲撞祠堂正门和边门。他看到聂祖琴、阿希、“厚皮”、“阿桃”、聂某3、“馒头”、“山东”、五妹都参与吵闹、推搡警察。他听赌钱的人说赌场的股东是聂祖琴、“煌弟”、“阿桃”。他家就在祠堂附近,平常看见他们三个人很早就到祠堂开门,聂祖琴和“阿桃”把麻将饼、骰子等赌具从家里带到祠堂,他们把桌子收拾好等赌钱的人来,经常都是他们三个人先起局,把赌局开起来后把赌博押注的人带起来。赌场是由聂祖琴管理,并收码钱。经相片辨认,证人聂某5指认出“阿桃”即曾祖桃、“山东”即罗维标。
7.证人陈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她是闽清县公安局民警,2014年10月16日下午她根据局里安排部署到下祝乡聂氏祠堂抓赌。在抓赌过程中,遭到聂祖琴及其家人推搡、殴打,以及丢弃杂物,赌资被哄抢走一部分,约十一个民警及协警受伤。他们(民警)当时有表明自己是警察的身份,并有部分人员穿着公安制服。经相片辨认,证人陈某指认出打其胸口的灰衣秃头男子是罗维标。
8.证人林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他是闽清县公安局民警,时任下祝乡派出所所长,2014年10月16日下午他根据局里安排部署到下祝乡聂氏祠堂抓赌。在抓赌过程中,有部分人员冲击祠堂正门及边门,边门冲破后,部分参赌人员逃离祠堂。聂祖琴及其家属还有部分人员冲挤他并将他围住,他看到聂某3、聂某4、聂祖琴、祝淑希、陈时沛、聂某2、聂某5、曾祖桃、罗维标等人对民警和部分协警辱骂推搡拉扯,部分赌资被抢走。经相片辨认,证人林某指认出罗维标、曾祖桃。
9.证人祝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他是闽清县公安局民警,2014年10月16日下午他根据局里安排部署到下祝乡聂氏祠堂参加抓赌。在抓赌现场他们表明了民警身份,看到尿毒症男子(聂祖琴)向民警丢砸东西,还有很多人冲撞殴打民警,有一个穿灰色内衣的秃头男子殴打女民警陈某,该男子脚下还躺着协警詹善东,他在劝离过程中也被打伤了,部分赌资也被那些人抢走。经相片辨认,证人祝某指认出灰衣秃头男子系罗维标。
10.证人黄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他是闽清县公安局民警,2014年10月16日下午他根据局里安排部署到下祝乡聂氏祠堂参加抓赌。在抓赌过程中,他们都有表明民警的身份,有的还身着警服。聂祖琴和其姐姐堵住他们不让离开,其他涉赌人员冲进来将他们团团围住,并推搡殴打民警,去抢他们扣押的赌资。他看到詹善东、季某、陈某、陈朝清被那些人打了。经相片辨认,证人黄某指认出参与推搡执法人员的男子罗维标。
11.证人季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他是闽清县公安局民警,2014年10月16日下午他根据局里安排部署到下祝乡聂氏祠堂参加抓赌。尿毒症男子(聂祖琴)和冲撞祠堂边门的男女多次对警察进行冲击,朝他们扔砸砖块、板凳等物,攻击民警林某,殴打摄像民警和抢夺赌资。民警陈某、黄某、詹善东和他都被打伤了。经相片辨认,证人季某指认出参与冲抢赌资的男子罗维标。
12.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她的丈夫曾祖桃因为2014年在下祝乡后洋村赌博的事情,被公安机关列为逃犯,2016年7月4日她陪同曾祖桃来闽清县公安局投案。
13.出警记录,证实2014年10月16日13时许,下祝派出所接到举报称下祝乡后洋村聂氏祠堂有人聚众赌博,经请示领导后,联合在闽清县东桥镇参加保卫的治安大队民警及协警前往该赌博窝点抓赌,当场查获聂祖琴等人。出警民警有林某、熊春铭、陈延波、陈某、李德鹏、高辉、陈朝清、黄某、季某、祝某;出警协警有詹善东、黄旭武、苏春江、吴建东、廖麒钧、许长新、刘祥诗、黄延烽;出警车辆是闽A1656警、闽OA0022警车。
1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
15.福州市公安局临床法医学检验鉴定书,证实公安民警陈某、詹善东、黄延烽、刘祥诗、陈朝清、祝某所受的损伤均属轻微伤。
16.被告人曾祖桃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他的外号叫“阿桃”。2014年10月16日上午,他到聂祖琴开在后洋村聂氏祠堂的赌场玩,后来也参与赌博。大约下午14时许,有警察来祠堂抓赌,将边门都锁起来。当时他在祠堂外的空地坐着,在阿希煽动下,他和“老红头”、“馒头”、阿炉等人就去冲撞祠堂边门,边门被他们冲撞开后,祠堂内的参赌人员就往外跑,在聂祖琴煽动下,他和“厚皮”张某、“山东”罗维标、“馒头”陈时沛等人也在人群里推搡冲击警察。过了一会儿,张陈忠从人群里拿出一个装有赌资的红色塑料袋,因为他是赌场的股东,就向张陈忠拿了这个红色塑料袋,经清点里面有四五千元钱。没过多久“厚皮”又从警察那里拿出一个男式背包,他将背包还给赌场的另一个股东“煌弟”,据说里面有三万元钱。这个赌场是聂祖琴开设的,其占八成股份,他和“煌弟”各占一成股份。经相片辨认,被告人曾祖桃指认出聂祖琴、罗维标、聂惠英、张陈忠、“煌弟”即祝昌煌、“馒头”即陈时沛、“厚皮”即张某。
17.被告人罗维标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他的外号叫“山东”。2014年10月16日下午,警察来下祝乡后洋村聂氏祠堂抓赌,他也被控制在祠堂内。他看到曾祖桃、“厚皮”、“平头”、五妹等人都在人群里推搡警察,“后洋县”(聂祖琴)的两个姐姐也在拉拽警察。当时聂祖琴叫他帮忙一下,他没有多想就冲到人群里推搡冲击警察,并用力推了其中一名女警察,去拉拽她让她将钱还给聂祖琴。他知道赌场是聂祖琴开的,股东有聂祖琴和曾祖桃,“煌弟”和曾祖桃各占一成股份。经相片辨认,被告人罗维标指认出“阿桃”即曾祖桃。
以上证据合法有效,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曾祖桃辩解其没有开设赌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但根据证人张某、聂某5的证言、被告人罗维标、曾祖桃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被告人曾祖桃伙同聂祖琴等人开设赌场并持有其中股份的犯罪事实,故对被告人曾祖桃的上述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此外,公诉机关还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证实被告人曾祖桃、罗维标犯罪时均已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均无前科劣迹;2.到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7月4日犯罪嫌疑人曾祖桃在其妻子刘某的陪同下到闽清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2016年10月20日闽清县公安局下祝派出所民警在下祝乡下祝村工业路罗维标家门口抓获批拘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罗维标;3.情况说明,证实闽清县下祝乡辖区三洋村和源溪村的旧名分别是后洋村和溪源村。经本院审查,以上证据真实合法,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祖桃、罗维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曾祖桃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被告人曾祖桃犯妨害公务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其犯妨害公务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维标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在庭审中表示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祖桃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曾祖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3日起至2018年5月29日止。罚金款应于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罗维标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0日起至2017年6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