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 事 判 决 书,福州刑事审判观察汇编。福州刑事审判观察系专业福州刑辩律师–蔡思斌律师在长期关注、搜集福州及其他地区法院刑事审判实例,并结合自身多年办理刑事案件经验的基础上归纳、编辑而成。
(2016)闽0122刑初255号
公诉机关: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庄,男,197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福建省连江县。2015年5月6日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被连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5月6日由连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11月4日经连江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年11月7日由连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连江县人民检察院以连检公刑诉(2016)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庄犯销售假药罪,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连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连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6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林庄将从香港购回的正露丸、保济丸等药品共计9种178盒,放在其妻子位于连江县凤城镇文山南路永得利花园6#-8#楼1号佳信便利店内销售。2014年9月26日,连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该店内查获未售出的正露丸等9种药品共计32盒。经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9种药品均按假药论。
2、2014年9月初,被告人林庄将连江县琯头镇佳源港货便利店内销售的平安膏、正露丸、散热退痛散等三种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25盒出售给池秀琴。
3、2015年4月底至2015年5月期间,被告人林庄在连江县凤城镇文山南路永得利花园6#-8#1号佳信便利店内销售未经批准的进口药品。2015年5月4日,连江县公安局民警在该店内查获止痛退热散、太和洞久咳丸等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共计4种10盒。经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4种药品均按假药论。
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林庄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林庄对指控事实无异议。
经审明查明,1、2014年6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林庄将从香港购回的正露丸、保济丸等药品共计9种178盒(销售价计人民币3240元),放在其妻子涂凤梅(已判刑)位于连江县凤城镇文山南路永得利花园6#-8#楼1号佳信便利店内销售(违法所得人民币2100元,已由同案犯涂凤梅退出)。2014年9月26日,连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该店内查获未售出的正露丸等9种药品共计32盒。
2、2014年9月初。被告人林庄将连江县琯头镇佳源港货便利店内销售的平安膏、正露丸、散热退痛散等三种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25盒出售给池秀琴。后被公安机关扣押在案。
以上药品进货价计人民币462元,销售价计人民币510元,被告人林庄违法所得人民币48元。
经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2起被扣押计9种药品均按假药论。
3、2015年4月底至2015年5月期间,被告人林庄在连江县凤城镇文山南路永得利花园6#-8#1号佳信便利店内销售未经批准的进口药品。2015年5月4日,连江县公安局民警在该店内查获止痛退热散、太和洞久咳丸等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共计4种10盒(销售价计人民币252元)。经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4种药品均按假药论。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证据如下:
1、证人涂用朋证言,证实其于2015年4月1日起受涂凤梅的雇佣在永得利花园佳信食杂店内上班,店里还有个营业员叫杨某。同年5月初,林庄带回一些药品放在店里叫其出售。5月4日公安人员扣押的止痛退热散3盒,每盒人民币33元;太和洞久咳丸2盒,每盒人民币32元;虎标万金油3盒,每盒人民币13元,蜜炼川贝枇杷膏2盒,每盒人民币25元(以上均指销售价)。并辨认出林庄、涂凤梅。
2、证人杨某证言,证实其于2015年4月26日到涂凤梅和她丈夫的佳信食杂店内上班。对被公安人员扣押的药品销售价与证人涂用朋的证言一致。
3、证人涂某证言,证实其于2013年4月开始在涂凤梅经营的佳信食杂店内上班。同年6月起该店有销售药品,同年9月26日该店被连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处一些药品,其在扣押清单上签字。
4、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扣押清单,证实案发现场的位置与概貌,以及公安人员或药监工作人员从现场扣押的药品情况。其中2014年9月26日,连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佳信便利店查获9种32盒药品,扣押清单上标有价格情况(32盒价格计人民币872元)。
5、送货单14张,证实被告人林庄于2014年6月至9月从香港购回9种药品计178盒(其中32盒系同年9月26日被查扣的药品)。
6、连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作的药品相关信息汇总情况,证实被告人林庄于2014年6月至9月从香港购回的9种药品及销售单价。
7、出入境记录,证实被告人林庄于2014年3月至2015年1月期间,多次出境到香港。
8、营业执照与食品流通许可证,分别证实连江县凤城镇佳信食杂店(经营者涂凤梅)与连江县琯头镇佳源港货便利店(负责人林庄)的经营范围或许可范围,均不包含药品类。
9、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榕食药监稽(2015)163号、166号文件及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函,证实本案所查获的药品属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按假药论处。
10、连江县人民法院(2015)连刑初字第373号刑事判决书,证实涂凤梅(系本案起诉书指控第1起被告人林庄销售假药的同案犯),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11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11、同案犯涂凤梅供述:其于2013年4月开始经营连江县凤城镇佳信食杂店,主要经营卷烟和零售。2014年6月至同年9月,有销售境外药品,是其丈夫林庄从香港带回来的。同年9月26日被连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扣9种32盒境外药品。对扣押清单核对后无异议,并对连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其送货单及销售小票列出药品相关信息汇总情况表没有异议。
其由于涉嫌销售假药罪被连江县公安局取保(2014年11月起被取保候审),就在家里看孩子,店由其丈夫林庄负责经营,并雇了2个营业员帮忙。2015年5月4日林庄销售假药被查处,其才知道此事的。
12、同案犯池秀琴供述:2014年9月,其到琯头镇一家港货便利店向老板购买正露丸等境外药品计25盒,价款计人民币510元。并辨认出该店老板系林庄。
13、被告人林庄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对上述犯罪事实予以供认。并供述其没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其从香港带回药品均没有中国药监部门的药品批号。佳信便利店于2013年5月开业,营业执照是其妻涂凤梅,由其跑业务。2014年9月被查扣的32盒药品是其从香港带回。涂凤梅被取保后在家照顾孩子,该店由其经营,还雇了2个员工负责销售。2015年4、5月间,其出售一盒虎标万金油,盈利人民币3元。对同年5月4日被公安机关扣押的药品的数量与销售价与证人涂用朋证言一致。
其于2011年在琯头镇开佳源港货便利店,2014年9月将境外药品计25盒卖给一个姓池的妇女,销售价计人民币510元,进货价计人民币462元,共盈利人民币48元。并辨认出姓池的妇女即池秀琴。
14、户籍证明与抓获经过说明,证实被告人林庄的身份情况与到案经过。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能互相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林庄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达9种213盒,非法经营金额达人民币4002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林庄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林庄销售的药品为未经批准的进口药品,对人体的危害相对较小,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庄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82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7日起至2017年1月21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
二、扣押在案的9种药品共计42盒,予以没收,由扣
押机关依法处理。
三、追缴被告人林庄违法所得人民币48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