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 (身份证号: ),男,汉族, 年 月 日生,住福州市 。
被告: (身份证号: ),女,汉族, 年 月 日生,住福州市 。
联系电话:
第三人: 。
住所地: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诉 讼 请 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原告、被告、第三人于 年 月 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居间服务合同》、《交易服务合同》无效;
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 万元赔偿金;
3、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 万元购房保证金;
4、判令由二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的 元律师费;
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 实 和 理 由
年 月 日,原告及被告在第三人提供居间服务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坐落于福州市鼓楼区 号楼单元(单元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附属间建筑面积 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榕房权证 字第 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 )以 万元人民币卖给原告,买卖双方应在 年 月 日前申请办理该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在交易过程中被告应缴纳的税费、居间服务费、交易服务费均由原告承担;若经当日查询讼争房屋不存在查封(冻结)情形,原告应在查询后一个工作日内向被告支付部分购房款人民币 万元,同时原告应在申请办理讼争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后当日内向被告支付部分购房款人民币 万元;被告应于本合同签订后壹拾伍日内,向第三人提供委托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居间服务合同》、《交易服务合同》以及其他相关合同文件的授权确认函或委托被告顾海玲出售该房屋的公证委托书等。同时,原告和被告还同第三人签订了《交易服务合同》,同第三人福州市鼓楼区翠庭麦田房产经纪服务部(以下简称“麦田房产”)签订了《居间服务合同》等。
当日经查询,讼争房屋不存在查封(冻结)情形,原告向被告支付了部分购房款人民币 万元,并将购房保证金 万元交给第三人保管,被告和第三人分别按照收取的数额出具了收款收据予以确认。
协议签订后,被告未按期履行,原告曾多次通过中介方致电催告被告及时办理房屋及附属配套设施的交接义务和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2016年 月 日也委托第三人向被告发出《履约通知函》催促履行上述义务,但被告一直置若罔闻,直至2016年 月 日被告才履行房屋交接义务,但仍未按时履行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被告的行为不仅构成违约,更是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第十一条第(三)款“甲乙双方各自保证其本人及其配偶积极配合对方、交易服务人办理该房屋交易所需的各项手续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证件及材料完整、真实、合法、有效,否则,导致该房屋交易时间拖延的,视为该方违约”,第十二条第(一)款第1条“自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五日的,守约方可向违约方发送信件催促其履约,发信即日起超过十日仍未履约的,守约方可解除本合同”,第2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导致本合同解除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拾捌万元整(¥180000),同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因主张该违约责任所产生的律师代理费”,及2015年3月16日《补充协议》第2点“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房屋无法交易,甲方同意赔偿装修款人民币20万元整给乙方”及《合同法》第97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规定,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原告依法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6年 月 日